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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产的评估报告。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应为贷款行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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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入证明,并可选择提供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夫妇双方均出具收入证明为佳)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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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购房人为外省市人,除上述资料外,须提供暂住证及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证明文件(《外省市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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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提交的资料
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受委托人公证委托书和身份证
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
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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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契约》)
如交易房产为上市公房,需出具《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确认通知》
若房屋已出租,须提供租户的证明文件及
同意出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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