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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   
  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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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五、占有
 六、附则
聚焦物权法草案与生活关系密切的十二个方面
  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件物品应该属于谁?拥有者可怎样处置这件物品?别人侵占了这件物品,拥有者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会随时遇到。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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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草案百条修改意见 涉及相关内容共分五类
 陈劲松称:《物权法(草案)》令人失望 令人怀疑
 物权法草案需要修改完善 物业费按户计征较公平
 解读物权法草案“不动产登记 ” 护航购房消费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各界群众意见。草案对统一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作了规定。
  10月份将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年3月份可望提交人大表决.
中国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年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草案在西柏坡诞生了。该草案坚持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传统,未颁行。
  1954年开始进行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该次起草工作被迫中断。
  1962年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文化大革命使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1979年11月又开始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82年5月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但社会的迅速发展致使第三次民法起草又告中断。
  1982年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未获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
  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7月26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起草组同意更名为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正式通过。
  1998年1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王汉斌副委员长邀请五位民法教授座谈民法典起草,五位教授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年初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民法典草案(审议稿)》经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作为“征求意见稿”发给地方人大、政府部门、法院和法律院系征求意见。
  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年8月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
  2004年10月15日形成了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2005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
      

·小区的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属于谁?
·业主能不能解聘物业公司?
·住宅改商用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一般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70年大限后怎么办?
·建造房屋能不能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危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城镇居民能不能在农村购房?
·拆迁、征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怎么解决?违法拆迁、征地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否可以在一个机构办理?怎么收费?

物权法
 之一:小区车位归属问题有争论
  围绕着小区停车位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究竟谁是小区停车位的真正主人?什么样的车位可以卖?业主购买了停车位每月还应不应该缴纳停车费?停车位的收益应该归谁?这都是居民关心的问题。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弱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详情>>
小区车位所有权归业主
物权法
 之一:究竟谁才是小区绿地的真正主人?
  现代人的生活居住方式发生变化,从喜欢高楼现在的有山有水.现在人居住的地方,是现代与古代的结合体.
  目前,小区绿地、道路产权纠纷时有发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更是在一些地方非常激化。绿地和道路究竟归谁所有?也许一个社区绿地率的多少,对有些开发商来说不过是一个数字游戏,今天30平方米,明天15平方米,后天可能就没有了。谁来让他们兑现自己“真实的谎言”?……详情>>
物权法
 之一: 集体所有=“按份共有”?
  中国农村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农村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还未解决,所以许多人希望通过《物权法》来深化农村改革,特别是深化土地关系的改革。而《物权法》讨论稿正有一个相关的亮点———关于“共有”的第七章。如果能按照这一章的条款来处理农村土地关系问题,我们可能找到一条出路。……详情>>
物权法
 之一:70年后我们的房子可怎么“续租”
  全国土地都有一个使用年限,但与各地拍卖土地使用权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政策始终不见出现。面对这种迟早会出现的问题,如何续租?地价的计算标准又是什么?——这些将涉及使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不能被“可续租”这样的含糊字眼一笔带过。必须及早出台政策,一来,这是购房者或者购买土地使用权者知情权的需要;二来,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详情>>
物权法
 之一:不动产登记仍需完善
  当开发商做好产权总登记后,有些业主往往不去办理个人的产权登记,以至于开发商为业主办理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时所交付给银行的担保金无法取回,给开发商带来了一定的资金压力。……详情>>
物权法
 之一: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房?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盖房影响采光、日照的情况经常出现纠纷。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生活琐事”也专门列出条款,规定了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诸多扰邻问题,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邻权,不但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应当互谅互让、彼此尊重,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家庭、社会和谐的重要道德理念。 ……详情>>
物权法
 之一:拆迁、征地补偿不到位的问题怎么解决?违法拆迁、征地要不要负刑事责任?
  征地拆迁可谓由来已久,国家征收制度常常被滥用,被广泛应用于商业目的。各地和各级政府频繁、大量的为商业目的用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农户、城镇居民的土地使用权,却往往不能给予公正补偿。地方政府通常以极低的补偿代价收回部分城市居民原居住地的使用权,或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市场价出让给用地的企业,以此获得市场价与补偿价之间的差额。这些行为导致严重的不公正和诸多拆迁户的生活陷入困境,甚至诱发诸多社会问题。。……详情>>
物权法
 之一:住宅改商用是否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楼居住的居民所处的位置特殊,有时改作商用可以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比如开餐厅等,给其他的邻居带来一系列的不方便,但诉之法律却没有法律依据。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和将共有部分改变用途这两种情形,均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详情>>
专题制作:新闻中心     责任编辑:黄文    200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