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
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
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
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
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
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
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
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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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之调查

 日后就是发了证,也只是《楼房使用证》。
       ——售楼员
 别人是先审批再建房,我们是先建房再审,等卖了房,我们再补地价。
       ——售楼员

 合同不仅仅约束一方,对各方都进行了约束,将来卡法商要是突然收回楼房使用权,解除合同,野猪怎么办?
       ——售楼员

  “买集资房价格低,但没有保障;买商品房各项手续齐全,政策层面有保障,但价格高。”这个二元悖论是购买集资房者的普遍心理。
  粗略统计,目前南山西丽集资房平均价格在2000元/平方米左右,以西丽一家大规模、社区配套较好的集资房为例,中层价格约2500元/平方米,选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两房,总价17.5万元,若日后补交地价,按300元/平方米计,买这套集资房,购房者一共要支付19.6万元。



为缓解住房紧张而生
  集资房是深圳市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的一种建房形式。当时为了缓解国家投资不足,市民住房紧张的矛盾,市政府采取无偿划拨土地,建设资金由财政出一点、单位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形式解决,兴建了大批集资房,有效缓解了深圳的住房紧张情况,但是由于集资房所用的土地是无偿划拨的,房主没有交地价,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因此不可能上市流通。

侵占国家土地收益
  但随着年代的变迁,集资房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现在出现的叫集资房的房子,“不是国家出让的土地,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个人以其它形式占用土地,以自建的名义对外发售,这种集资房属于非法。”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房地产业管理处有关人士这样说道。这样的集资房不能转让、抵押,拆迁无法获得政府补偿,这本质上是部分单位侵占国家土地收益...
 
家世复杂身份难以确定
  由于集资房的土地来源、开发主体比较复杂,具体到各盘,是否合法、是否能够买卖、有无合法身份也就变得扑朔迷离。据了解,目前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3月1日上午,记者按照收到的南山区南山村附近一家集资房楼盘的宣传单,打电话过去咨询,接电话的售楼员承认卖的是集资房,并表示,他们是“倒过来的,别人是先审批再建房,我们是先建房再审批,等卖了房,我们再补地价”。记者询问...

  随后,记者来到了南山西丽镇。听说该处80%的楼盘都是集资房。在记者日常所接到关于集资房的咨询中,西丽也占了大头。记者选定了西丽一家社区较大的集资房楼盘暗访...

  记者在其自制的合同书上看到:在房屋使用期间,各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丙方(业主)不得以该房产不是商品房而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该房产;日后,政府若征收该物业,丙方有权享有按所购楼房建筑面积比例得到赔偿...

  ·买集资房心里不踏实
     
购房者:惠州人 程亮(化名)
  ·就好像有东西掉到地板上
     
购房者:韶关人 赵余(化名)
  ·一不小心就中招

      购房者:四川人 伍立(化名)

·就像无证同居
·权益并无法律保障
·建筑质量难以保证
·集资房冲击商品房

·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
·买集资房的多是自住
·法不责众投资好
·集资房便宜

  1 什么是集资房?它与合作建房有什么区别?
  2 集资房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吗?如何判断?
  3 集资房能上市买卖吗? 能办理产权证吗?
  4 目前集资房的适用法律法规有哪些?
  5 集资房的使用年限是否有70年?
  6 银行为什么不给集资房办理按揭贷款?
  7 村委会有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
  8 购房者在买集资房时,主要看哪些证明?
  9 涉及政策性拆迁,业主能否得到补偿?
  10 对业主购买集资房有何看法?


□ 政策背景

  1999年2月26日,深圳市人大发布《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该决定将“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以及“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并要求坚决查处。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大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该规定对于1999年3月5日以前的违法私房要求在交纳罚款后,国土部门确认产权,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规定,违法私房确认产权后不得买卖”,该规定2002年3月1日起实施。

  2001年3月6日,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表示,“合作建房,但农村征地返还用地除外”的土地交易(包括分割转让)应在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方式公开进行。同年7月6日,市政府94号令《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化管理进一步搞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决定》出台,规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历史用地、协议出让土地上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个人的不能进入市场的房地产”,在一年内按市场地价的20%-25%补交,并自办理手续之日起按相应房地产用途,重新开始计算土地使用年期。该文同时还规定,从2001年8月6日起,国土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
专题制作:搜房网  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刘俊莹 20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