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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人士认为,如果服务合同的内容不违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有权聘用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权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而深圳物管行业均认为此合同过于苛刻,合同内容理想主义色彩浓重,有些问题是合同无法解决的,并且缺乏可行性。
   不论如何,这个被业界称作物业管理行业的“204条”的出台,确实标志着中国物权业主在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自行调节处理民间事务的开始,行政干涉正在从物业管理的民事事务中退出。这的确是一次社区物权业主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制度创新,同时为业主今后的维权标准指明了一个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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